(一)查看代持股协议,书面代持股协议且内容不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能作为证明股东权的重要依据。
(二)考量实际出资情况,隐名股东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出资凭证,证明对公司实际出资。
(三)看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有参与公司决策的会议记录、获取分红的凭证等证据,利于确认股东权。
(四)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晓隐名股东存在并认可其身份,可作为确认股东权的因素。
(五)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