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机关因处理交通事故拖车,如事故车辆妨碍交通、无法自行移动等,拖车费由执法机关承担。因为执法机关有妥善保管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任,不能向当事人收费。
(二)当事人自身需求拖车,如车辆故障拖至修理厂,费用通常自行承担。
(三)若事故另一方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可要求责任方承担拖车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