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债务性质。若债务是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共同担负。
(二)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若无法证明,该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