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垫付需综合考量。道德上,对方经济困难、伤情严重时垫付能体现人文关怀;法律上,目前不强制肇事者在责任认定前垫付。
(二)机动车一方可通过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救助费用。垫付利于缓和矛盾、解决纠纷,但认定伤者负主要责任时追款可能有难度。
(三)决定垫付要保留医院费用票据、支付凭证等证据。不想垫付可引导伤者让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或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