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不理睬时,在送达传票方面,可优先尝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若这些方式可行,即便对方不出庭,法院能进行缺席判决。
(二)若无法直接送达对方,可申请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就视作已送达,之后对方不出庭,法院同样能缺席审判。
(三)原告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的证据,以此增加胜诉几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