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时,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出经济补偿请求。
(二)诉讼离婚时,应将经济补偿请求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三)若离婚时没提出经济补偿,通常事后不能单独主张。
(四)因胁迫、欺诈等未在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并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条未直接针对经济补偿,但体现了对受欺诈等情况权益受损方的救济精神,与因胁迫、欺诈未主张经济补偿可撤销协议的情况在法理上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