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个人涉及使用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要严格避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二)不能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在进行资金操作时需谨慎核算。
(三)不要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五万元以上资金。
(四)杜绝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
(五)若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切勿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六)要确保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不造成严重后果。
(七)即使因客观条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犯罪,也不能让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