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通事故涉及主责和次责赔偿时,先明确赔偿遵循过错原则。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
(二)若双方均为机动车,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主责方承担70%赔偿责任,次责方承担30%。
(三)若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主责方承担80%赔偿,次责方承担40%。
(四)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需先确定各项损失金额,再按比例分担。
(五)若协商赔偿不成,受损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