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内,若有一方反悔,可随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想离婚的一方应及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回手续。
(二)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需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按照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
(三)若超过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期限,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若仍想离婚,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