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中要确认债务人是否以财产设定抵押,若设定,明确抵押财产范围和抵押权相关约定,以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优先受偿。
(二)若发现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债权人要了解该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条件,合理评估自身权益。
(三)遇到抵押物上有其他合法有效担保物权时,需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