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是案外人,被告是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若不反对,列为第三人。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
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提起诉讼的要点
需提交起诉状,内容包含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同时收集相关证据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