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严格审查犯罪主体的年龄,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即便后续有类似情况,也不能认定为累犯,保障未成年人不受累犯认定的过重影响。
(二)积极适用缓刑。对于符合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宣告缓刑,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