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找当地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政府部门,通常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反映补偿款发放不足问题,要求调查处理。
(二)向乡镇政府反映情况,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征地情况有监管职责,会协助处理。
(三)若存在村民委员会截留、挪用补偿款等情况,可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反映,由其监督村委会行为。
(四)若上述途径无法解决,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有关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