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涉及为境外赌场转账洗钱,且可能符合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情形,当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应意识到已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要停止相关行为。
(二)即使数额未达五十万元,但在两年内曾因洗钱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同样会被立案追诉,此时必须立刻停止违法活动。
(三)一旦发现自己或他人存在上述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同时向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二年内曾因洗钱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洗钱行为的,也应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