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离婚本身反悔:登记离婚后无法恢复婚姻关系,可通过复婚程序重新建立婚姻;诉讼离婚中,一审准予离婚判决未生效时,在上诉期内可上诉,判决生效后只能复婚。
(二)对财产分割反悔:协议离婚后,若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
(三)对子女抚养问题反悔:先与对方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需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或自己抚养更利于子女成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虽未直接对应上述三种情况,但体现了在离婚财产相关问题上,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允许事后救济的原则,与对财产分割反悔等情况的处理逻辑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