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让调解书生效,在法院调解时可拒绝在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签字,这样调解书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要是遇到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等法定可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不想让调解协议生效,就不要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