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妻子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是丈夫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妻子应一同承担。这种情况下,妻子要留意债务的用途和性质,保留相关凭证,积极参与债务处理。
(二)若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一般妻子无需承担。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此时妻子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