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夫妻一方)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自己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时,要注意其范围以自身的到期债权为限,不可超出该范围主张权利。
(三)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明确,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的份额来主张代位求偿。
(四)要是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债权人可以先通过法律程序析产,之后再进行代位求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