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走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追讨拖欠工资,诉讼标的一万五的案件,受理费在50元至100元。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
(二)若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收费。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到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
(三)劳动者有经济困难,符合条件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同时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