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财产保全情况,被保全人可留意时间。若为诉前财产保全,正常情况下在保全措施采取后五日内会收到通知,若未收到可在五日之后联系法院询问,避免耽误相关事务处理。
(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虽然无严格时间规定,但被保全人可关注自身财产状态,若发现异常可主动联系法院了解是否存在保全情况。
(三)若被保全人一直未收到通知,可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法院立案庭或执行部门,说明情况并查询财产保全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物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物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在五日内通知被保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