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养孩子的一方可通过与对方协商来主张抚养费,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月总收入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
(三)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负责抚养孩子一方可与对方协商增加,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