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需确保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真实、完整,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法院受理。在提交申请前,仔细审查材料内容。
(二)管理人接管公司资料后,要妥善保管,防止资料丢失或损坏。对于调查公司财产状况的工作,要做到全面、准确。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要保证通知方式合法有效,确保债权人能及时知晓申报事宜。编制债权表要客观公正。
(四)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争取变价最大化。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充分讨论。
(五)清偿债务时,严格按照法定顺序进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