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情况,无需担心诉讼时效问题可直接主张权利,因为这些基于物权特性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若不动产权纠纷涉及债权请求权,如不动产买卖合同价款支付、违约损害赔偿请求等,要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维权。若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除非有特殊情况经法院决定延长,否则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