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能否向被告配偶追货款,先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所购货物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家庭日常生活,可向其配偶追讨;若货物仅被告个人使用,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无关,则通常不能追讨。
(二)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采购货物用于共同经营的店铺,或被告配偶事后对债务进行追认等,都可作为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