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犯罪数额按行为人实际骗取数额算,案发前已归还数额扣除。
(二)实施集资诈骗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等费用,不予扣除。
(三)支付的利息,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否则计入诈骗数额。
(四)多次集资诈骗,以后次款项归还前次的,以案发前未归还实际数额认定。
(五)认定犯罪数额要结合集资账目、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