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诈骗金额60多万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积极进行退赃退赔,主动联系被害人或司法机关,将非法所得退还,以显示悔罪态度。
(三)尽力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通过赔礼道歉、补偿损失等方式,让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四)若犯罪嫌疑人是累犯或存在诈骗特定款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情况,要认识到可能面临从严惩处结果,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