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动迁安置房源于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动迁且登记在该方名下,保留好婚前房产的相关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以此证明该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此安置房一般为个人财产。
(二)若动迁政策考虑夫妻双方因素,比如按家庭人口数给予安置面积,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要收集动迁政策文件、安置协议等材料,证明该安置房考虑了双方因素,通常该安置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婚姻存续期间因双方共同房产动迁取得安置房,不管登记在哪方名下,保留好共同房产的产权证明以及动迁安置协议等,该安置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