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若约定违约金超出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二)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
(三)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是现有财产减少,后者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
(四)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保证违约金能补偿守约方损失并适当惩罚违约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