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如借条、聊天记录证明借款合意,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明款项交付事实。
(二)当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原告要进一步提供款项交付证据,像证人证言、交易习惯证明等。
(三)若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原告要关注被告提供的证据,继续收集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催款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