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债务性质,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又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偿还。
(二)若为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清偿后可就超出份额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