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要留存相关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如消费记录、发票等。承担债务后,及时依据离婚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二)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非负债方要注意收集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若债权人主张共同承担,可要求其证明该债务符合相关条件。
(三)在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时,要明确债务范围和承担方式,同时知晓此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