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时,债权清偿顺序依次为: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次是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等、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相关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二)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以下规则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序;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优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