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不能实现债权时,保证人才担责。若未强制执行,保证人可拒绝。所以债权人要注意先完成对债务人的司法程序。
(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任选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还款。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三)出现保证期间已过、主合同无效等法定情形,保证人可不担责。当事人要留意这些情形是否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