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约定放弃工程优先权一般有效,但需符合一定条件,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则可能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工程优先权时,若满足上述条件,即此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通常会被认定有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基于真实意愿作出的放弃,法院大多予以认可。然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目的之一是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若放弃该权利损害到建筑工人利益,比如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无法正常支付,那么该约定就可能被认定无效。所以,承包人在作出放弃工程优先权的决定时,要综合考虑自身和建筑工人的权益。如果对工程优先权放弃约定的效力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