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服伤残鉴定结果,不要起诉而是申请重新鉴定,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若一审没提,二审提出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可能不批准。
(二)若是工伤伤残鉴定,对结论不服,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