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自首并配合调查,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挪用资金的情况,如实供述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
(二)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挪用资金的用途并非恶意。若用于解决突发家庭困难等合理原因,可在后续处理中作为从轻情节。
(三)与单位沟通协商,诚恳道歉,争取单位的谅解,让单位出具谅解书,这在司法量刑中会起到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案发前归还挪用资金会结合具体情节在量刑时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