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时,羁押日期从拘留措施执行之日起算,以公安机关出示的拘留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当遇到涉及刑事拘留羁押起算的情况,可通过查看拘留证明确起始时间。
(二)逮捕时,羁押日期从逮捕执行之日起算。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其出示的逮捕证上的时间就是开始计算羁押的时间,当事人可依据逮捕证确定起始点。
(三)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逮捕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最终被判处管制,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些折抵的日期视为实质上的羁押日期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