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并合申请享受吗可以参见以下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1、认为工伤职工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违背立法本意,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很多人认为,认定工伤后,工伤职工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而且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劳动争议。这种认为没有任何依据,也不符合立法本意,更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该立法目的规定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不能代替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该立法目的更不是为了免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我们都知道,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依法认定工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过错,职工不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双重待遇,而在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责任和过错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赔偿远远低于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得到的赔偿数额,这是很不公平的。再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像本案一样,在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和责任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同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享受同样的待遇,这同样也是不公平的。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伤残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仅27个月本人工资,人身损害赔偿中,一级伤残的赔偿金高达20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者赔偿数额差距悬殊。还有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很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工伤保险待遇中都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如果理解为工伤职工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工伤保险条例》反而使工伤职工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使工伤职工的人身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