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欺诈方若想维护自身权益,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基于诈骗形成的欠条。
(二)不要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欠条会被认定有效。
(三)若怀疑诈骗行为构成犯罪,可收集双方交易背景、款项交付等相关证据,证明欠条是诈骗行为的延续,未反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以促使法院认定欠条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