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共同承担。但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或者债务是因一方个人原因产生,且另一方并未从中受益,那么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在您提到的情况中,如果六十万的银行贷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那么这笔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应共同承担。但如果这笔债务是男方个人债务,或者女方能证明并未从中受益,那么可以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如果男方愿意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且女方同意,双方可以达成协议。但这种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男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女方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