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且影响到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转让合同、债权放弃声明等。
(二)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在诉讼过程中,要清晰阐述债务人行为对债权实现造成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