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处理方式
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担责。担保人可审查债务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若有,可主张先诉抗辩权,即拒绝在债务人有财产执行时先承担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处理方式
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担保人被要求担责后,应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保证范围是否明确等。承担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