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存在法定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男方可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可收集医院诊断证明;女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可收集相关证人证言等。
(二)男方可向法院提出直接抚养孩子的请求,并在诉讼过程中,清晰阐述女方存在的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
(三)在争取抚养权期间,男方要展现出自己有稳定的生活环境、足够的经济能力等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