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老婆所欠外债是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丈夫应承担偿还义务。比如日常的衣食住行开销等借款,这种情况下丈夫有责任一起偿还。
(二)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丈夫同样有偿还义务。例如夫妻共同经营生意的借款。
(三)要是老婆的外债是个人不合理开支,像赌博、吸毒等产生的,或者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事务,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丈夫无需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