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而影响自身债权实现,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不管债权人是否知晓撤销事由,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三)当事人受胁迫,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同时,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