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
在有明确连带责任担保约定时,若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可灵活选择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及时维护自身权益。若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可依据法律规定按连带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担责。
(二)对于保证人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前要充分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自身承受能力,避免承担过重债务。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被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