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写借条时,确保内容完备,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以保障借条本身的有效性。
(二)借款发生时,尽量留存其他证据,如邀请在场证人、进行电话录音或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以佐证借款交付事实,增强借条证明力。
(三)出借大额现金时,提前准备能证明自身经济能力、款项来源的材料,避免在司法审查时陷入被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