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方面,应积极收集能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挂号单、缴费凭证等;保留证明接受诊疗后受到损害事实的材料,像诊断报告、病历等。在一般情形下,还要尽力收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二)医疗机构方面,若出现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有不当处理等特定情形,要准备好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