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在签字后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要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审查原认定书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等方面。
(三)若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等法定情形,复核申请将不被受理。
(四)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在后续诉讼中可向法院提出对认定书的异议,由法院结合证据判断其证明力。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