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保险合同有营运车三天免赔误工费的约定且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那么会按约定执行三天免赔。
(二)若保险公司未对该免赔条款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此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投保人不受其约束。此时营运车因事故产生误工损失,被保险人可要求责任方赔偿合理误工费,责任方不能以该约定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